[51]法治中国一词闻之固然悦耳、响亮,但颇有迎合政治人物公共演说的漂亮说辞之嫌,其专业内涵于无形中被稀释
总之,迁徙自由在我国显然已经有法律化的必要性,但尚未有完全成熟的社会条件。市场性流动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它适应了经济发展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流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的结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流动者的个人积极性,形成一种有效的竞争机制。
低质量的迁徙自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这三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共同制约着迁徙自由的普遍形成。因此,如果想实现真正的迁徙自由,必须各个地域之间实现利益平均化,即每个地域之间的获利机会和获利空间大致持平。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事实要想成为法律事实,必须足够普遍化即惯常化,才能引起法律规则体系的纳入注意和规制动力。这一点在中国古代表现得尤其明显,从户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来看,户籍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将民户附着于土地,不允许擅自迁徙,不允许流动,成为朝廷赋税兵役的稳定来源,以服务于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发展。
(16)奚坚平:《论迁徙自由》,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第33-34页。这种客观需要,在近代被宪法加以规定,成为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基本人权。[6]因此我们在讨论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后,有时还会进一步单独讨论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关系。
第三个子目标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环境。其五,社会公权力也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予以一定的监督、制约。其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纠纷。没有信法、尊法、尚法的人,国民不信仰法治、崇尚法治,何谈自觉遵守法律和坚定捍卫法治,何谈法治社会建设?而要让国民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必须以法治文化(包括硬的法文化和软的法文化)培养国民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
而没有高素质的人民,就不可能,或至少是难于建设法治国家。其二,建设法治社会,涉及国家公权力和政府公权力(如制定规则的权力、社会管理的权力、解纷止争的权力等)适当向社会转移的问题,[10]从而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之间有大量的各种利益和关系需要协调和平衡。
如果软法的形成或制定缺乏,甚至排斥了共同体成员的参与,就可能沦为相应组织、团体、机构负责人专制和滥权的工具。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法律,所需良法并非完全由人大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4]但人大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中国 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 法治执政党 。笔者对这部分的内容做了若干整理和归纳。
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前置审批。之后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19]例如,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特别是要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必须自找婆婆(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婆婆审查同意的第九条款[18],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普遍诟病。
[18]该条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深圳市近年亦有类似的规定。
所谓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即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但是,由于政府在国家中相对特殊的重要地位,有时我们研究法治中国的问题时,会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并列。
这种组织的内部法治化可以保证其运作有序,消除可能的矛盾、纠纷和混乱。因此,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放宽对社团登记的限制,积极鼓励和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制定规范的主体的多样性、程序的民主性、规范内容的灵活性决定了社会解纷机制的多样化。所谓目的共同体,意味着其并非自然生成,而是人为设计。其是否构成法治社会,还取决于这个社会是否依法运作,是否形成构建法治的社会秩序。(三)社会监督机制和解纷机制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在解决了社会主体问题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问题以后,接着还必须解决社会主体行为监督机制和社会争议、纠纷处理机制问题。
社会组织并不是公民任意的,松散、临时的结合,而是为特定目的组成的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共同体。当然,有了社会组织,有了公民社会,这个社会也不一定是法治社会。
即使建成,也可能会随时垮塌。现代社会的治理日益显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硬法虽然能够为社会提供基本的秩序,但不足以保证善治的实现。
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同时推进的两大宏伟工程。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要受《注册会计师法》的规范。
[7] 二、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执政党建设的关系 在中国,研究依法治国必须研究执政党依法执政。但就政治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则不等于法治国家,而是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具有重要的作用。完成筹备之后,才能正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4]关于软法,可参阅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以及罗豪才、宋功德著:《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五部分。当然,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很显然,执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至半重要的。硬法既约束国家行为,也规范社会行为。
[15][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页。《条例》发布至今已经近二十年,虽然它在对社会团体进行规范化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其中许多内容因受时代的局限很不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如果我们执政党对法治不坚定,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一出现问题、困难、矛盾,就动摇、止步不前,甚至退缩,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就难有实现的希望。没有法治政府,国家经济基础不可能稳固,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从而法治社会也就难以存在和运行。我们首先讨论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四是政府和社会共同体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社会治理规则,如政府与居民委员会或社区签订的社会综合治理协议、政府与志愿者团体签订的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等。
[6]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即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并列。凡是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制约,否则,同样可能产生腐败(如中国足协就曾经产生过严重的腐败)。
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争议、纠纷。从一方面看,由于软法的形成途径和制度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导致其内容可能会良莠不齐,甚至与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另一方面,软法之所以具有优势,是因为社会共同体成员对软法的形成或制定的广泛和直接参与。即使执政党的政策违反法治,个别党的组织违反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到党内和社会的有形或无形的抵制、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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